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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刘明明 骆石文)南宁一著名酒店擅自修改他人的美术作品,用于其生产的5款月饼包装盒上。日前,这起因月饼包装盒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酒店方为此付出了6.8万元的侵权代价。
去年8月,上海一家专门从事食品类包装设计的企业(下称上海公司)发现,南宁一酒店生产销售的“四喜炭烧月”等五款月饼的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与其独立完成设计、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知味》、《欧香印象二》基本相似。该公司遂委托员工,到该酒店购买了上述五款月饼,并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上海公司将酒店诉上了青秀区法院。上海公司认为,酒店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进行修改,用于月饼包装盒、广告宣传册上。这一行为已侵犯了公司对美术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索赔50万元。
对此,酒店方否认盗用作品。酒店辩称,月饼包装盒的图案具有独立创造元素,与美术作品的创作元素、布局构图、文字组合完全不同,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作品,上海公司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对互不让步的局面,青秀区法院多次调解无效,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从作品的整体布图、颜色搭配、线条勾勒手法、寓意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一审认为,酒店的五款月饼包装盒、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与上海公司的两幅美术作品基本相同。酒店的图案只是在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元素基础上,作出的一些枝节性的添加和改动,不具有独创性,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外,酒店的月饼盒图案没有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酒店在月饼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来源于上海公司的美术作品,酒店侵犯了上海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综合原告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上海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8000元,合计共68000元。
判决后,南宁某酒店表示服判,积极向上海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4月8日,一张载明案件赔偿款的电汇凭证交到了青秀区法院,至此,这一著作侵权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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